近年,因为感情破裂离婚而要对共同房产及债务进行分割的案例很普遍了,但一方当事人对法律专业知识的理解有误,最终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最近笔者代理的一件类似案例很有代表性:本案例中,毛女士诉请离婚,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婚内所购房屋归男方且由其承担房屋按揭款的《民事调解书》。盖着法院大红印的调解书生效后,毛女士以为与自己无关了,结果,成了被执行人,险些上了“老赖”名单。毛女士觉得不公平,明明白白说好了对方承担债务,为何贷款银行还要我还钱?一纸诉状将贷款银行告上法院

案情摘要

1994年原告与前夫登记结婚,2013年4月6日原告毛碧华及前夫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毛女士及前夫购买坐落于xx大道8幢1单元8层1-8-3号的住房一套,房屋总价为398,754元;付款方式为贷款方式付款,合同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3年5月10日原告毛毛女士及前夫作为借款人与作为贷款人的被告xx分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载明原告毛女士及前夫向被告xx分行贷款270,000元,贷款期限为180个月,贷款用途为支付购房款;原告毛女士及前夫自愿用所购房屋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合同还对贷款的利息、还款等作出了说明。该合同附件《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房屋抵押担保的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属于违约情形;出现违约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要求借款人限期纠纷其违约行为、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依法及合同约定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行使其他担保物权等。同日, 毛女士及前夫、被告双方作为申请人对《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力。2013年6月8日被告xx分行按照合同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毛女士及前夫发放贷款270,000元。

2016年1月25日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川民1025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原告毛xx与朱xx自愿离婚;坐落于xx市xx园区 2期8幢1单元8层1-8-3号的按揭住房归原告朱xx所有,按揭款由原告朱xx偿还。”

2017年3月4 日,因未按未还款, xx分行向xx法院请求执行原告毛xx、朱xx截止2017年2月22日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费用。2017年8月21日该院作出了(2017)川1002执4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朱xx、毛xx 价值26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

2018年1月16日,原告毛女士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原告毛女士与被告xx银行xx分行于2013年5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xxx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2.请求解除被告xx银行xx分行申请的查封、冻结原告银行账号及现金及赔偿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