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的夫妻关系中,只要是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婚生子,就与双方建立起必然的亲子关系。而进行亲子鉴定,是在没有正常的婚姻关系或虽有婚姻关系,但有其他相反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受到质疑时进行确认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手段。

在离婚己非罕见的时代,亲子鉴定也成为人们常常听闻的普通词汇而不是医学上的专业称谓。

但是,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就是婚生子,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相反的结论,其他证据最为直接的就是亲子鉴定。

 

不同意亲子鉴定就可能承担判决不是对方亲生孩子对方不抚养的后果

最近办的一个案件,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儿子,则产生了分歧:男方要求亲子鉴定后确认是他的亲生儿子,也就是确认了亲子关系才愿意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为什么要做亲子鉴定?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怀疑女方有出轨的情况下,对于一个生活在传统教育环境中的良家女子,这种要求无疑是对另一方人格的侮辱。

女方为赌一口气证明清白,也同意男方到她居住地(娘家所在地)进行鉴定,否则不鉴定。

男方因此十分生气,绝不妥协,要求女方带儿子回成都进行亲子鉴定。

不同的概念。鉴定之行是在他作为一个成年人与一个不满周岁的孩子由此僵持。你不去我也不来,鉴定自然搞不成。

开庭时,法官以女方不配合到法院指定机构鉴定为由,问女方是否因此愿意承担不利的后果。女方也说,即使男方不养孩子,她也不到男方所在地鉴定。女方为了离婚,其他权利都可能放弃。

 

没有反证时,法律默认婚姻关系中所生孩子就是亲生的应承担抚养义务

但从法律意义上来探讨:如果说婚生子的定义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孩子”也就是亲生孩子,这是判断婚生子与非婚生子的基本原则,而婚姻中的亲子关系也基于这一原则确立。

进行亲子鉴定,是在没有正常的婚姻关系或虽有婚姻关系,但有其他相反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受到质疑时进行确认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手段。

亲子鉴定不应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必然程序和唯一证据,势必会误导正常的血亲关系:是不是每个夫妻关系破裂的父母子女之间都要进行亲子鉴定才能确定父子关系?这会不会是变相否定了婚姻法的法定原则:婚姻关系是亲子关系认定的前提,其他认定亲子关系的依据只是法定原则之外的补充和例外。如果法院支持亲子鉴定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依据,每个作父亲的都有权利要求亲子鉴定:因为从理论上来分析,任何法律名义上的父亲都有可能不是孩子的生物意义上的父亲,都可能不应该承担抚养责任。这也是近年离婚案件涉及亲子鉴定越来越多的原因之一。

亲子关系依婚姻法规定的原则确立、其他原则为例外,婚生子理当是亲子关系,作为父亲就应当承担法定义务;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能推翻法定的亲子关系,才不承担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