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各分割房产的50%,离婚手续办理后,男方提出复婚,女方要求男方的将50%房产赠送给她作为复婚条件;双方协商后,再签《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男方将离婚协议分割的50%房产赠与女方所有,并进行了赠与公证; 赠与公证书拿到后,女方反悔不同意复婚。男方以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到底结果如何呢?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原告(男方)被告(女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一套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各占50%),余下按揭部分由双方共同承担,由被告居住到按揭还完可以处置变现分割过户之时。双方在签订协议当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婚生子女(女八岁、子三岁)两个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原告考虑到婚生子女还太小没有母亲照顾实对孩子不利等问题,一再要求与被告复合,被告提出复婚就要原告将其50%房产份额赠与其所有。双方在微信上多次讨论后,决定先公证赠与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确定2018年X月X日办理《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的公证手续,X月Y日办理结婚手续。

2018年x月x日,原被告双方办理了上述协议及房屋过户委托的公证手续,但被告在取得公证书后便与原告失去联系或拒绝与原告沟通。

原告认为被告是以复婚为诱饵骗取其赠与房产份额,并无与其复合的真实意思,遂以被告欺诈为由委托律师代理,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签订的《离婚协议补充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案中,被告明显欲以复婚为借口,欺骗原告将原告名下的50%份额的房屋过户给被告,因此与原告签订了《离婚协议补充协议》。而原告未认识到被告实施的欺诈行为,因此违背自己了真实意思与被告签订了前述以赠与房屋为主要内容的协议,而其真实目的是通过赠与房屋能达到与被告复合的目的。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案涉《离婚协议补充协议》为可撤销的协议。因此原告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也是为双方的子女着想,在分别劝说分析后,代理人建议原被告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处理纠纷。

 

处理结果

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补充协议》,按原来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执行,也即房产分割仍然是各50%的份额。

 

案例评析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离婚协议补充协议》是否属于可撤销的协议。仅从争议焦点来看,也许本案的案由应当是合同纠纷。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曾具有夫妻关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由与离婚、复婚、财产分割直接相关,因此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亦为合理。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代理人发现,被告在领取了公证书后又反悔与原告复婚的行为,与双方之间积累已久的情感矛盾有很大关系,也与被告离婚后没有稳定工作经济状况较困难,考虑到离婚可能会给子女带来不好的影响,一时产生将就维持下去的想法,冷静后又觉得无法继续忍受感情基础破裂、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面对涉及上述情形的案件时,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纠纷更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情感问题。

在代理人的积极沟通、疏导下,原被告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原被告认识到双方思想观念相差甚远,已无复婚可能,结束不合适的婚姻、彼此迎来新的生活,对于当事人和子女的身心健康而言,很可能会比维持一个有名无实的婚姻家庭关系更加有利。因此,双方同意解除《离婚协议补充协议》,放弃复婚,彼此迎接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