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明星王某因其妻马某出轨而要求与妻子离婚。后又有消息称马某转移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导致王某无钱交诉讼费。消息一出,社会对于离婚时转移财产的相关问题的关注度迅速提高。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财产行为会不会导致过错方“净身出户”呢?
笔者将以一个不久前代理的真实案例向大家解答上述问题。

主要案情:

原被告于1997年登记结婚,1998年生育一女。2000年,被告L某(男方)因刑事犯罪入狱,于2008年出狱,期间原告Y某(女方)独自操持家务、养育女儿。被告出狱后与第三者保持同居关系,并频繁与不特定女性发生性关系,原告忍无可忍终于在2016年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中分四次取现共100万元,去向不明,自称归还欠款、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为证明债务存在,自己还与亲戚制造了结算说明,说明这些款项是归还离婚前的借款。

原告发现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少分该共同财产。

2019年,本案通过二审结案。

 

原告认为:

被告在离婚纠纷案诉讼期间突然从银行账户分四笔取出100万元现金,且无法说明现金用途,其行为已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意在侵占共同财产、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在离婚期间取出的100万元现金全部用于偿还向父亲、兄弟等亲友的借款,不是转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

被告在离婚诉讼进行期间突然从银行账户中取出100万元现金,虽然其声称是用于偿还欠亲友的欠款,但无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其在短期内将100万元大额现金交付亲友的做法和其长期以来与亲友之间的交易习惯不符。故法院认定其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法院判令被告转移的共同财产100万元,由原告、被告按照65%、35%的比例分配,即被告须补偿原告65万元。

 

焦点问题一:何种行为属于“转移共同财产”?

所谓的“转移共同财产”,实际上指包括转移财产在内的采取各种方式使另一方不知道、找不到、分不到共同财产,从而侵占共同财产,侵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

“转移共同财产”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可见,转移共同财产首先要发生在“离婚时”。何为“离婚时”?有观点认为离婚时指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至判决生效的期间,但如果这样认定“离婚时”,那么一方只要在察觉到另一方有可能提起离婚诉讼之时提前转移财产,便可不受该法条约束,这样明显对另一方不利。

同时,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在当事人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之前,一方转移了财产,也会导致另一方权益落空。

再者,离婚发生前夫妻通常会分居一段时间,而分居期间正是转移财产的高发期。

因此,实践中法院有时会对“离婚时”进行合理的扩大解释,根据具体案情(例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在离婚前恶意处分财产)适当向前延展“离婚时”的起始时间,例如《200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4条规定,“起诉离婚前,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参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该行为人少分或不分。”

其次,除了转移共同财产外,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都属于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行为。

 

焦点问题二:“转移共同财产”会承担何种后果?

法律规定,转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这里的“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全部共同财产还是仅指过错方转移的这部分财产?笔者认为,此处的“共同财产”仅指过错方转移、隐匿、变卖、损毁、企图侵占的部分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假设过错方少分或不分的是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则该法条此处的表述应为“请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如果少分或不分的财产是全部共同财产,则意味着法院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而不是再次分割,这样显然是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惩罚性措施,而非对受害者的补偿性措施,这与民法主张填平损害而非惩罚过错方的原理相违背。同时,该条中使用“可以”而非“应当”、“必须”,也暗含着该条的主要目的是对弱势一方的事后救济而非对另一方的惩罚。

本案法院判决被告少分其转移的100万元共同财产,而非少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除本案外,在最高院指导案例66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2014)温永城民初字第142号谢某与林某离婚纠纷案、(2016)豫0102民初3940号胡某1与徐某离婚纠纷案、(2014)亭东民初字第0159号江某与钟某离婚纠纷案等案件的判决书中,法院均将过错方少分或不分的财产确定为过错方转移、隐匿、变卖、损毁、企图侵占的部分共同财产。由此可见,笔者的观点符合司法实践情况。

 

本案被告L某,自认为聪明,在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100万元,本欲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却不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其不仅要将这100万元拿出来分割,还会少分,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法律具有神圣的威严,任何企图用非法手段损害他人利益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